白湖米业公司新建谷物烘干线及仓储项目设计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白湖米业公司新建谷物烘干线及仓储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安徽省皖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皖中集团关于下达2025年度生产性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皖中字〔2025〕49号)
1.4 招标人:安徽省白湖农场米业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安徽省白湖农场米业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白湖米业公司新建谷物烘干线及仓储项目设计总承包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BZ01704/JG2025-06-1212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BZ01704/JG2025-06-1212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白湖米业厂区
2.6 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新建300吨谷物烘干线两条,含12台50吨谷物烘干机,4座300吨烘前潮谷仓,4座500吨烘后干谷仓,配套供热及清理输送设备。新建配套钢构烘干车间。新建4座5000吨混凝土浅圆仓及配套清理输送及空调通风设备、环流熏蒸、粮情监测等。配套厂区道路、地面硬化、围墙、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监控、信息化、生产用房、地中衡、扦样机、化验设备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7 项目投资估算:6000万元
2.8 设计服务期限:自设计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
2.9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勘察:本项目范围内所需的补充勘察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测绘、详勘、补勘、测量、管探、地基处理方案(如有)、降水方案(如有)、深基坑支护专项设计(如有)及后续服务等工作。②设计: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规划设计、工艺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包含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报审审查,配合消防、节能、绿建及保温等专项专家评审,以及项目可能涉及的稳评、环评、能评、洪评、交评、水土保持等文本编制及评审,工程结算配合、设计变更、跟踪服务以及满足各设计阶段的专项设计,配合项目报批报建服务等。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10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1 质量标准:各阶段成果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标准和内容符合各主管部门、招标人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评审。
2.12 合同估算价:120万元
2.13 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满足下列工程设计资质要求之一:
①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②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③商物粮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④商物粮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⑤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投标人须满足下列工程勘察资质要求之一: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项目负责人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委任,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 投标人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
(2)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3家(其中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不多于2家),联合体成员单位须满足所承担工作相应资质条件,须同时满足3.1.6信誉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设计任务。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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