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家用空调、中央空调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的委托,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家用空调、中央空调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ZC-QYCG-2024023
项目名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家用空调、中央空调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预算金额(元):469,998.00
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内容数量
(单位)服务期最高限价
(元)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家用空调、中央空调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1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469,998.0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全部服务的承接方应为小微企业,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承接方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承接方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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